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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追加注册资本(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多少股东同意)



一、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股权被冻结,公司能否增资扩股?

(一) 规范性文件检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增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股东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调整)》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53.对被执行注册资本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冻结情况下能否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答复

发文字号:[2013]执他字第1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鲁执监字第82号《关于济南迅华传多少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同意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真实性参考依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3-17 15:22:44


您在来信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已在2013年《山东商事审判》一书中予以收录,可供您查询。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有限责任资本的答复意见》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11〕188号


发布机构:工商总局法规司


发文日期:2011年09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注册资本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011年9月19日


效力参考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


发文机构:工商总局


发文时间:2017年11月8日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八)综合部分


3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1〕188号


5. 《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法〔2014〕251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日期:2014.10.10


12.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公司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刘贵祥、黄文艺:《<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03期。


4. 关于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效力(第12条))


《通知》规定公司,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这是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所在 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主体的效力规定。这是一个宣示性条款,意在要求社会尊重人民法院冻结裁定的效力,不得违反人民法院裁定要求,损害司法权威。第二款是当前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的具体规定,前已述及。


(二) 案例检索

1. 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诉焦印丁登记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7)陕02行终13号、(2018)陕02行再1号


裁判日期:2017.11.08、2019.01.02


二审裁判理由: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权利内容不能发生变动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应有之意。


再审裁判理由:关于市工商局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在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声威建材公司的申请,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对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虽然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东出资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申请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但鉴于本院已裁定对许道上持有的声威建材公司5%股权予以冻结,其目的在于限制对被冻结股权的处分,保持被冻结股权的财产价值和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诉前保全被申有限公司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被人为灭失或减损,确保诉前保全申请人胜诉后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市工商局在明知本院冻结许道上持有的声威建材公司5%股权的情况下,未按照声威建材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履行审查义务,两次核准该公司增资扩股,对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导致被冻结股权从5%变为0.9679%。市工商局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按规定履行了审查职责,也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许道上在声威建材公司持有5%股权的义务,该变更登记行为明显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2. 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案

案件字号:(2015)浙杭行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2015.12.28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负有遵照执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久大置业公司股东朱某所持股权,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变更朱某的出资比例和股权份额;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也已冻结董某等3股东所持股权,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限制其转让、抵押、质押及变更股权比例等处置行为。若淳安县工商局按照久大置业公司的申请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势必将变更案涉股东的股权比例,将直接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违背,因此淳安县工商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无不当。


3. 熊英杰、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字号:(2016)赣10民终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11.30


裁判理由:案外人抚州恒力建材有限公司以正在进行增资扩股,股权冻结影响公司正常运作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诉人熊英杰所持有抚州恒力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案外人熊英南提供银行存款20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6)赣10民终286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上诉人熊英杰所持有抚州恒力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现案外人抚州恒力建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已经完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需要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熊英杰所持有抚州恒力建材有限公司10%股权。


4. 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裁判理由: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股东,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本案所涉汇润公司设定质权的原8%股权,如确实存在因深航公司增资扩股而缩减事实的,隆鑫公司在实现其本案质权时,应当以增资扩股后原8%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本案对于深航公司增资扩股的事实未做审查认定,因此,判决中仅对原质押事实及效力进行认定,但此认定,不影响将来质权实现时按照上述原则确定隆鑫公司的权利范畴。


(三) 分析与结论

1. 基本上采取否定态度

对于股权被冻结后公司增资的,虽然公司法、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均无禁止性规定,但是实践中原则上采取否定立场,主要考虑以下两点因素:


(1) 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判决的执需要行

查封、扣押、冻结均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措施,目的在于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公司增资增加扩股很可能使得被冻结股权产生变动,致使冻结同意目的落空,有碍执行、对抗公权力。(参考前述《<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2) 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股东因出资享有的股东权利具有综合性,除了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自益权,还有表决权、提案权等公司事务参与权/公益权。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股权的评估,评估机构多采取公司净资产估值为主,兼顾控制权的方法。


案例4中,法院认为在股权质押的场合,增资扩股后虽然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不存在损害质权人可和权利的可能。但除财产价值外,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由于股权被稀释,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表决权等控制权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股权的估值。在债权人重视获得股权,而非财产利益时,股权比例稀释的影响更为显著。


2. 实现增资的途径/可能情形

[2013]执他字第12号(答复)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仅约束个案,法〔2014〕251号(通知)中的“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亦有多种解释的可能。对于是否能够增资,并没有绝对性的结论。


笔者认为,股权被冻结后,存在公司增资的可能性:


(1) 按照资金来源,公司增资扩股有以下三种方式:①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②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③新股东投资增资。


目前已有的争议集中于第三种情形,或者未按原有比例增资导致被冻结股权比例降低的情形。但是,若被申请人至少等比例增资,则可以免除这一问题。


(2) 笔者认为,股权被冻结后,存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实现公司扩大经营之间的平衡。参考案例3,以冻结股权影响公司正常运作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冻结,并提供担保的,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笔者认为更为稳妥的方式,还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3) 公司增资的场合,未必一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如公司净资产为负、溢价增资等情形。但这些例外情形,有待在个案中予以论证。


3. 总结

在本研究主题下,要实现公司增资目的,应当注意不得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尊重司法权威,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二、 问题:如何保障失联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一) 条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 增资优先认缴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 召集股东会及表决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 关于程序:通知送达

1. 参考案例:陈建武与舟山博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3)舟普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2013.11.10


裁判理由:关于于股东会召开15日前已通知原告问题,根据博凯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及公司关于通知的具体方式均未规定。从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看,邮单上寄件人一栏为博凯公司监事辛巧娜,收件人一栏为原告陈建武,电话为陈建武本人手机号码,地址为陈建武名下房产所在地,内件品名一览为临时股东会通知书,邮寄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到达温州未投妥时间为2012年12月11日,后转到公司由员工签收。2013年1月16日,被告又在《青年时报》上刊登了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事项。本院认为,公司监事在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通知会议召开事项未妥投的情况下,于会议召开15日前追加在《青年时报多少》上又登报通知原告股东会召开事宜,可视为原告已收到股东会召开通知。


2. 总结

公司增资,应当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未通知的,构成决议无效事由。关于通知送达,可以按照如下顺序:①按照章程/公司规定的送达条款;②预留地址的,邮寄送达并打印物流信息;③预留邮箱的,发送邮件、设置回执;④专人送达;⑤穷尽所有方法后,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三) 关于内容:增资方案

1. 参考案例:董力诉上海追加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滥用股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

案件字号:(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8号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3/id/290941.shtml。


裁判理由:首先,股东会的决议一般是根据“资本多数决”或者“人数多数决”的原则作出的,是少数股权服从多数股权的法律制度,那么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内容应当合法公正。如果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内容存在瑕疵,其效力就会受到影响。顺达公司在实施泰富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时,应该公平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泰富公司的审计、评估报告显示,泰富公司股东会作出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决定时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利润丰厚,公司净资产已达155,360,385.30元的规模。审理中,顺达公司和泰富公司均未能对增加公司的增资决策作出合理解释。客观上泰富公司的增资决定,并未按照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而是按大大低于当时公司净资产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明显降低了泰富公司的小股东董某所持股权价值,不公平的侵害了董某的权益,造成了董某的损失。再次,顺达公司是掌握泰富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凭借其控制的多数表决权,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制为公司的意志,对该决议的通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在实施股东会决议时未能客观、公正对泰富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致使董某的股权价值蒙受了巨大损失。顺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也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顺达公司对董某因此所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泰富公司拒绝配合审计、评估工作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2. 案件评析观点

范黎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载《法学》2009年第3期(也可见http://www.shezfy.com/view/jpa/dycg_view.html?id=224。)


[内容提要]


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亦可基于“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对决议内容的妥当性进行审查。当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资金充裕时促使公司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将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在尊重商业判断准则的基础上,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法理,该情形属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予以介入。因大股东滥用资有限公司本多数决恶意增资扩股而利益受损害的小股东,可申请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亦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申请损害赔偿。


[关键词] 滥用资本多数决 增资扩股 司法介入


ps:笔者认为在控股股东主导的情况下,对于B股东的保护不仅局限于其增资的优先认缴权,还包括其表决权、股利分配(因增资而被缩减)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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