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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某遇,采取“自行判个人所得税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非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征税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非,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居民受税务机关增值税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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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受协定待遇


需留存备对查资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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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为主管当对局开具增值税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个人所得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一般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一般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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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企业、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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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股息、利息、特许纳税人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居民留存证明“受益某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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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为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纳税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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