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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事年报处罚(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簿)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登记簿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93号)显示,经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杨微在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300182.SZ)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天衡审字〔2021〕01261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捷成股份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频繁,且2018、2019年度曾发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公司2019年年报中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问询。在前述背景下,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葛惠平、杨微仍未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控制测试方面


采取总体随机抽样方式选取控制测试样本,未对不同资金支出类别的审批流程分组取样,未对发生频繁的非经营性资金支出审批进行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会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三、大额采购合同审计方面


对公司存在的无商业实质采购业务合同签订、取消情况,未分析记录此类业务发生和大额款项收支的原因,未就采购合同取消、资金异常划转、资金占用风险等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关联资金往来的细节测试程序不到位。未关注委托控股股东直接向第三方付款的情况,未发现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的差异,未执行检查原始凭证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双向核对一致”的审计结论不准确。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如个别询证函只函证第一项银行存款余额,未函证借款、担保等商事其他信息,未进行相关说明和解释;未对快递单上的寄件人信息进行查询;未执行替代程序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财务报表列报方面


对公司无商业实质采购交易、委托控股股东向第三方付款事项,未识别出资产负债表“预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目和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错报,且金额均高于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规定。年报


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未见独立质量复核人与项目组的重大事项沟通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葛惠平、杨微主体的深圳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葛惠平、杨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葛惠平、杨微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年报提交书面报告。


捷成股份官网显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立,于2011年2月22日在中国A股创业板上市(简称捷成股份、股票代码300182),截至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5.75亿元人民币,下属全资子公司27家,控股公司12家,参股公司13家。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经处罚过几代人的努力,天商事衡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十多家分所,超过1000名专业人员的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天衡作为第一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深谙IPO过程中复杂会计问题的处理和披露要求,与各大主承销商及保荐人建立了很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在长期从事公司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方案策划、股票发行及上市审计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协助数十家公司成功上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主体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杨微处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93号


天衡会计师事登记簿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杨微:


经查,你们在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天衡审字〔2021〕01261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捷成股份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频繁,且2018、2019年度曾发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公司2019年年报中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问询。在前述背景下,你们仍未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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