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辽宁劳务公司分包资质代办理(建筑劳务分包是什么意思)


定义


工程总承包(又称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指发包人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人承包,并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所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具分包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专业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


区别


工程总承包:承包范围最广,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总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项发包。


施工总承包: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分项、分专业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但要管理、监督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负责。


施工承包:是从业主或施工承包处分包部分单项工程、某专业工程进行施工。接受业主(施工总承包)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或施工总承包,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施工总承包负责。


劳务分包:从施工承包单位手中分包某个工序的劳务工作。只包工不包料。


国家法律关于分包、转包的相关规定


1.工程分包的四条禁令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规定在《建筑法》第28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上(2)、(3)、(4)为《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


2、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转包的相应规定


第二条:“因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七条:“转包合同无效。转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请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发包方同意转包的除外。


发包方同意转包的,转承包方有权提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张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主要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制订依据: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2003)168号文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办理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


3、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条款)简介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通用条款部分共38个条款,分为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等十个部分。其中第5条“总包合同”、第10条“分包人的工作、第11条“总包合同解除”、第12条“转包与再分包”、辽宁第29条“保障”、第35条“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条款,都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的特有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单设一个共35个条款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包括:劳务分包的工程对象及内容、完成劳务工作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义务等。示范文本第17条“劳务报酬”约定合同双方可在“(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三种方式任选一种。同时示范文本第18条约定了“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第19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第24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有利于从根本上遏止和解决工程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复杂问题。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前者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后者由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


(2)合同标的不同: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分包工程款,后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劳务,计取的是劳务报酬;


(3)适用依据不同:前者适用的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后者适用的依据是双方所签的合同;


(4)法律责任不同:前者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质量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后者对合同双方不负连带责任。


对于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事业而言,近几年可谓“变革之年”。工程总承包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摸索阶段,现已进入加速推动阶段。


一、国家部委大力推动工程总承包


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并明确了联合体投标、资质准入、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2017年是什么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资质的意见》


《意见》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并指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发展组织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咨询的方式来意思解决上述问题。


2017年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发布


对总公司承包辽宁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情如下: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劳务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工程总承包单位:


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代办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建筑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5、项目发包、分包: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6、关于合同: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2020年7月,住建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建筑快培分包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协同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2020年12月,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明确: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2021年多地工程总承包相关政策发布


1.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2021年2月4日,浙江省资质住建厅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2021年2月4日,湖北省住建厅、湖北省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021年2月9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函》,明确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已经纳入2021年全省住建领域重点目标任务。


三、全国各地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陕西等地相继发布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政策,重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江苏省


《江苏省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5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2020〕第27号


吉林省


《吉林省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办理》


吉林省《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 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意见》川建行规[2019]2号


甘肃省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20〕160号


浙公司江省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建建发〔2017〕430号)


杭州市余杭区《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余建〔2018〕128号


湖北省


湖北《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代办见(试行) 》 鄂建〔2016〕9号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1〕2号


河北省


河北省住建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意思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监管标准的指引(试行)》


福建省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


《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


山东省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劳务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是什么


山东省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省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安徽省


安徽省《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