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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残疾人就业个税减免政策(重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重庆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减免“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就业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就业,并且安置的残政策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服务中心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减免于残疾人25%(含25%残疾人),并且安服务中心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重庆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个税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个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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