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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分类明细表阿胶(阿胶糕属于商标哪一类)

原标题:阿胶包装“撞脸”,权利人终胜诉


包装引发诉讼


东阿阿胶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商标“东阿牌”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东阿阿胶”及“东阿”属于组合商标被认定为驰明细表名商标。2010年7月22日,东阿阿胶公司就“包装盒(阿胶)”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1月19日获得糕授权(专利号:ZL201030254183.2)。东阿阿胶公司发现,祝强大药房销售的由四方药业公司生产的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其获得专利的外包装设计相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商标注册东阿阿胶公司起诉至厦门中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等,东阿阿胶公司的“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该产品的包装、装潢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将该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比较,被诉侵权包糕装、装潢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从整体形状、图案、颜色配比基本相同,产生基本相同的视觉效果,不同之处或属于不易察觉之处,或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从整体外观来看,二者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对东阿阿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厦门中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知名度、明细表被诉侵权产品的性质和售价、被告的经营规一类模、主观恶意等情节后,酌情确定商标四方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60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四方药业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四方药业公司上诉称,被分类诉侵权包装与东阿阿胶公司的产品包装一类具有明显区别:首先,两款产品的包装盒尺寸大小不一样,包装盒正面黑底暗纹与包装盒正面商标位置不同等。其次,阿胶是一种重要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属于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专属使用,凡合法生产的该类产品都可用“阿胶”药品的商品名称,一审判决以阿胶拼音字母的近似性为由作为认定构成侵权的事由明显不妥等。再次,被诉侵权批次的产品数量少,且在该包装产生争议后,四方药业公司已立即停止使用该包装,并对已经进入市场的阿胶哪一部分使用该包装的属于产品进行返厂更换包装处理,一审判决赔偿60万元明显过高。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将两款产品哪一进行比较,二者在整体形状、图案、颜色及文字的组合上基本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的产品存在一定的区别,但这些区别均属于细微处的区别或属于不易察觉之处,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影响。此外,阿胶虽系一种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阿胶产品的经营者均可以分类进行正当使用,但四方药业公司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在突出“阿胶阿胶”二字的同时,与包装装潢中的颜色、图案通过组合使用,在整体上与东阿阿胶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四方商标药业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对“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的知名度及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当是知悉的,其仍然在其生产的阿胶产品上使用与权利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亦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一商标注册审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问题上,福建高院认为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据此,福建高院驳回了四方药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进行周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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