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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出租(长沙房产中介)


主体管理: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行为


《意见》对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出长沙市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居住登记。


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恶意提高或降低租金,损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权益。网络信息平台受理房源信息发布前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房产中介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为了加强市场主体管理,凡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行为规范:真实发布房源信息,加强房源信息核验


“虚假房源”“违规收费”等行为严重扰乱住房租赁市场,对此,《意见》明确,将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行为。在房源信息长沙发布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时,应同时注明机构备案信息、从业房产中介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在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方面,鼓励租赁双方通过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法依规在长沙享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在租赁服务收费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长沙市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风险防范: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频繁“爆雷”的长租公寓,对租赁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有负面影响。《意见》提出,要严格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房屋安全,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一方面,各住房租赁建设运营单位、各方市场主体要确保租赁住房的社会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和电梯使用安全,严格确保承租人等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已鉴定为C、D级的危房和违法建筑,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不得用于租赁。


另一方面,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房屋出租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长沙将进一步建立行业管理房屋出租机制,基于全市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 ”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供及时、便捷、畅通的租赁信息获取途径和交易、登记平台。


同时,搭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将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主体纳入“红名单”,进行年度表彰并信用加分,优先享受优质服务和绿色通道;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住房租赁服务,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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