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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掌柜有话说之发票这三流,不一致可不行

案例:

深圳某一般纳税人公司于2015至2016年两年期间将自有车辆租赁给深圳b物流公司,并雇佣该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但该运输公司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却是由b老板另一家物流公司c开具,涉及发票总金额巨大。发票于2015年3月认证并申报抵扣,经税局核实该公司取得该发票流向与实际业务流向不一致,被责令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400多万元!

我的天!

这真的让人很绝望。

郭掌柜解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案例中深圳这家公司,向b支付运输服务的款项,取得的专票也应该是b由公司开具才能进项抵扣,否则就算是抵扣了也要做进项转出。

尽管c物流公司是b的关联公司,但如果给c公司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后果严重到不堪设想!

金三时代的来临也意味着虚开时代的结束,对于现在三流一致(资金流、物资流、发票流一致)问题,作为财务人员一定重视,重视,再重视。

企业出了问题,财务也是要面临直接的责任的,这个锅可甩不掉。

郭掌柜有话说:

增值税涉税风险大,奉劝给老板,不要冒着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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