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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中的十大变化

■本文作者:王振嵩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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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在众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比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制度、基本农田改为永久基本农田等制度创新,今天我们先谈一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的变化。

首先,对土地征收的法定事由做出了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新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其次,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新法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保障了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再次,新法就土地征收程序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程序的规定,在申请批准征收土地前进行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告期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复次,在报送土地征收申请前,需与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五,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新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是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增加社会保障费用作为征地补偿项目,这对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更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确定依据是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八,对征收农民住宅的补偿搬迁原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一致,同时原则上要求住宅补偿要使农民居住条件有改善。

第九,对征收农民住宅的补偿方式作出多种规定,按照农民意愿自主选择。

征收农民住宅的补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设计有望缓解农村土地征收中补偿纠纷高发的难题。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进一步完善,期待新法为被征地农民带去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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