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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方质押权(质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特种买卖合同,典型合同重点之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具有担保意义的分期付款、动产所有权保留。动产所有权保留是绝对的重难点。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债权效力方面,货款,债权债务进分期。物权效力方面,就是物权所有权变动,物的变动,所有权已交付。


所有权变动,交付后就是所有权变动。所有权保留。只是债权方面约定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是对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进行约束。(至少达到三次,才算分期付款)


已付款占总价款的80%的分水岭,付款低于八成的话,卖方将有选择权,一是要钱不要物(单方变更权),二是要物不要钱(单方解除权,买卖合同解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权利义务就终止,双方都构成给付性不当得利,然后互相相互返还,占有使用费)。如果超八成,则卖方没有选择权,只能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卖方权利,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就是已付价款低于总价款的8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拥有法定的催告义务),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叫选择权。


单方变更权及变更权及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变更权就是要求一次性付未付的剩余款。


如果其付不起剩余价款,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权,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均获不当得利,可以向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不当得利)。同样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要求返还支付价款之本金和利息。


“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一方得利,一方受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分期付款,债权效力仅进行了部分控制,但债权人保护仍有不足。行使变更权的弱点是要求付尾款,如果能付出的话,也不可能不继续付分期款了。行使解除权的弱点更明显,把钱退回,只收回二手物(二手物与新品可能价值差距大)。


所以,正常情况下,出卖方不会仅仅只是分期付款一层保护,一般都得加所有权保留的第二层权利保护。



二、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就是就算完成物的交付但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只有买受人把所有款付清后,才转移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的过程,出卖方掌握了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效力。


“所有权保留 分期付款”的状态是出卖人的常态操作,保护出卖人的债权和物权。


物债两分,合同。债权是进行分期付款。物权是严格限制,付清全款后转移所有权(此为当事人约定,有约从约,动产所有权保留合同)。(物权变动,一交付就完成所有权变动,当事人约定除外)。


出卖方在债权(拥有变更权和解除权,效力不完美)和物权(拥有支配权,其中取回权权利大)都得到极大保护。


但,也得对买受人有所保护,限制出卖方取回权。买受人一旦付款超过75%,出卖人不能行使取回权。


又有分期付款合同,又有所有权保留合同,其付款的比例就把权利分成了三段。


付款程度,0到75%,75%到80%,80%到100%,三段效力


第一段付款程度,出卖方有三项权利(但只能先选一行权),变更权(弱,剩下款全付)、解除权(更弱,解除合同,相互退货退款退不当得利)、动产所有权的取回权。


第二段付款程度,超75%了,强大的出卖方物权取回权即无法行使。出卖方只有执行变更权或解除权之一。


第三个付款程度,超80%,出卖方只能追究个违约责任。




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付款仅仅只是个双方签定合同,合同的意思是第三人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物的善意买受人、善意承租人、对物采用了司法强制措施的债权人、担保人破产。


所有权保留是非典型担保,就是担保制度。


现实中,大额动产买卖合同都会登记,车有车管所登记,大型机器设备更有登记。买受人前签定分期付款和所有权保留合同,未完成付款时,仍出售其占有有设备,就是是无权处分,(动产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


无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动产无义务查登记情况,现实也难以查到。


这样第三方就善意取得,动产之所有权。出卖方未收款同时付款程度未达75%,可以行使取回权,找买受方,买受方已卖至第三方,第三方尽管是善意取得。


但1由于出卖人买受人的物种买卖合同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可以直接从善意第三人取得,从而直接取回买受人无权处分从的第三人的动产。第三人的救济途径就是其与出卖方双方的合同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2如果是未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样无权处分,合法合同,已登记或交付的,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无法再行使取回权。出卖人只能再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进行救济。(善意第三人可以是买其的善意、租其的善意、其其他债权人通过司法强制措施善意取得、或是买受方破产了出卖方无登记就比普通债权人优先低于善意第三人的债务追偿)


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普通买卖、动产所有权保留加入分期付款的物种买卖)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的标志,就是交付,除非有约定。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标志,就是合同生效时设立,有抵押就无交付,有交付就无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就是交付,其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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