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无进项税,期末将应纳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额;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 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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