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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增值税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一、管道资产应界定为有形动产


在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法规中,判断一项资产属于设备还是不动产,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规定,具体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判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将运输管道归类为其他运输机械,即属于设备范畴。但同时,管道资产也符合“不动产”的定义,具体如何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税收法规对此并未予以明确。


根据通常理解,如果构建的某项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既属于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也可归类为代码前两位不是“03”的其他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时,应优先适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范围。因为,其他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范围较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范围规定更详细,只有在其他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代码中无法找到具体对应的项目时,若在“03”中可找到该项目,则此时可适用“03”范围,界定为不动产。


综上所述,按通常理解管道资产应界定为有形动产,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二、出租销售额无法区分的设备资产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基于管道资产界定为动产的前提下,因设备资产组出租时包含建筑物等不动产,并且销售额无法在动产及不动产之间划分,按通常理解,应从高适用 13%税率。


综上所述,出租管道资产应按照出租有形动产,适用 13%增值税税率;出租销售额无法区分的设备资产组,从高适用 13%税率。无论管道资产与设备资产组是否可以区分,均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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