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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居民个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境内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国际收支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拟提高居民个人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免申报金额。




免申报金额拟由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提至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







3月23日,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涉外收付款




所谓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显示,涉外收付款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币种包括了外汇和人民币。




信息采集方面,涉外收付款需同时登记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基础信息涵盖收、付(汇)款人名称,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申报信息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居民个人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免申报金额,规定对单笔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此前免申报的金额为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 5)内进行该款项的申报。




申报渠道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申报主体应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进行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还可以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对于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或“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无须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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