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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有哪些)


刘总是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负责人。前几年,因为产品质量好远销海外,企业经营状况不错,一片欣欣向荣。不过,这两年受疫情影响,经济低迷,产品出口销量直线下滑。而国内市场同类产品较多,竞争激烈,利润不断压缩,营收连年下降,面临困难。刘总一面感叹于实体经济难做,一面想寻求新的商业机会。




他的弟弟小刘总多次建议他不要做实体,改做金融,走“脱实向虚”的发展路径。具体就是开办一家融资担保公司,为资信好的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做担保,收取担保费等收入。




刘总觉着这个行业倒是可以,正好以前做实体跟不少银行打过交道,关系不错,也能用的上。




“但是,根据本省的对于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至少要10000万元,我们的资金也不够啊”,刘总提出实际问题。




此时,小刘总不大的眼睛里闪烁出精明的光芒,“哥,我早都想好了。咱们这些年的经营积蓄凑凑有3500万,塑料制品公司账面资金能借出来2500万,其余4000万元我可以找开小贷公司的朋友运作,承担一点资金成本。这样担保公司审批注册下来,钱都返还掉,用自有资金3500万运营足够了。”




刘总被说的有些心动,脑海中飞快地打着用3500万撬动10000万投资的如意算盘。




不过,他想起来公司法律顾问王律师曾经提醒过他,“企业经营者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能没有法律意识”,遇到重大经营决策,一定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法律风险评估。这件事决定了今后的事业版图,事关重大,还是问问王律师的意见吧。




他拨通王律师的电话,讲明了缘由。王律师听后表示,此举不可。这样操作可能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如果资金不足,建议与他人合作开办,实缴持牌经营。




法律分析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认缴制度下,出资人不是不交,而是缓交,仍需对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样,对于大多数一般公司的股东而言,已经不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不具有入罪可能。




但是,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仍应真实出资验资。目前,这类公司包括27种: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劳务派遣企业(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典当行(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刘总计划开设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法定要求实缴的公司类型。如果骗取审批登记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可能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实际案例




2014年6-9月,吉林省兴某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某在注册广某担保公司时,让其控制的兴某酒店和经贸公司为其注资。因注资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王某指使王乙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指使会计刘某制作虚假的账目,指使时任某经济园区副主任张某负责联系借款1亿元及协调各部门,兴某酒店法人冯某出具借款协议及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确认。某成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郑某等人受托违规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王乙在王某的指使下,明知注资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制作不真实的申报材料,并提供给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而使得广某担保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广某担保公司的相关执照办理完毕后,1亿元的注册资金被抽走还给了华某贷款公司。2014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26日,广某担保公司为王某掌控的兴某集团担保,在某县农联社贷款12笔,共4600万元。




法院认为,王乙在兴某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某的指使下,明知道注资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编造虚假的申报材料提供给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刘某身为财务人员,明知注资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在王某指使下制作虚假的财务账目,帮助其完成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本案例来源于(2020)吉03刑终203号刑事裁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247号: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延伸阅读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三者的区别: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目的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目的是通过少出资或不出资牟利。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虚假出资针对的是公司成立前未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行为所抽逃的资金应为公司成立前已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予以抽逃。




第三,从犯罪侵害的对象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司登记制度,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害的主要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的利益。




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往往要隐瞒其他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则为公司整体行为,大多为经股东同意而实施,代表了公司的整体意志。




第四,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看,尽管两者都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但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害的主要是公司、企业本身。




第五,从犯罪的时间点来看,虚报注册资本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分别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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