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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能源局108号文件(湖南省能源局2021年786号文件)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梁稳根直接持有三一重能56087.49万股股份,占三一重能股份总数的56.74%,为三一重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扣非净利连亏3年 去年转正


以上同期,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49亿元、-3.35亿元、1.26亿元、13.7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2亿元、-2.25亿元、-0.61亿元、13.22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1亿元、2.55亿元、25.34亿元、13.69亿元,净利润现金比率分别为-44.49%、-76.33%、2018.46%、99.92%。


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9.48亿元,同比增长65.31%;净利润8.33亿元,同比增长177.92%。营收增长主要由于“抢装潮”订单持续执行、市场需求保持旺盛所致;净利同比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设备销售规模保持较高水平,同时出售风电场子公司中赢方元新能源、郏县红石山风电、济源太行新能源实现投资收益所致。


公司合理预计2021年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52.75亿元至64.67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4.73%至28.00%;预计可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9.4亿元至11.49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38.51%至69.29%;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9.21亿元至11.25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51.00%至84.55%。


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同比增长55.99%、92.30%,主要系公司业务量快速增长,经营性资产随之大幅增长所致。


2019年末、2020年末,三一重能负债总额分别同比增长43.12%、43.16%。三一重能称负债总额增幅较大主要因2019年开始,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应付账款及与销售业务相关的预收账款增长较大。其中,2020年8月,公司非经营债权人(同为股东)将其持有的对公司18亿元债权转作股权。


去年有息负债大增55倍


以上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分别为0.50亿元、0.46亿元、16.99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909.75万元、5.52万元、3958.06万元,长期借款分别为0元、0元、8.56亿元。有息负债合计分别为0.59亿元、0.46亿元、25.95亿元。


资产负债率超同行均值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同行垫底


三一重能招股书表示,2017年至2019年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主要因公司历史期经营亏损,以及股东除股权投入外,另以债权形式对公司进行资本投入。2020年8月,公司股东将其18亿元对公司债权转为股权,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如果公司未来因为增加债务性融资,或者因其他内外部因素导致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将可能增加公司的偿债风险。


2019年,上述4家同行毛利率均下降,独三一重能毛利率上升。2017年-2020年,金风科技毛利率分别为30.24%、25.96%、19.01%、17.26%,运达股份毛利率分别为19.44%、19.06%、17.15%、13.84%;2018年-2020年,明阳智能毛利率分别为26.58%、25.08%、22.66%、18.57%,电气风电毛利率分别为22.50%、22.34%、20.17%、13.62%。


去年研发费用4.6亿 销售费用5.6亿


三一重能招股书称,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率高于同业平均水平,主要因一方面,公司营业规模较同业上市公司小,另一方面,公司为提升自身产品实力,加强公司竞争力,坚持较高额度投入研发,从而导致研发投入规模占营业收入比较高。随着公司营业收入逐步提升,研发费率整体呈下降趋势。


三一重能表示,公司销售费用主要为产品质量保证费用支出、人员薪酬和运输费。随着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业务体量提升达到规模效应,公司销售费用率大幅降低。至2020年,公司销售费用率已接近同业平均水平。


三一重能表示,报告期内,公司产销率均显著低于100%,主要系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部分风机产品销售给自持风电场;另一方面,部分风机产品因履行质保义务更换风机而消耗或因产品返修/改造而消耗,未计入销售数量。若将上述数量均纳入广义销量统计范围,则报告期内广义产销率分别为100.84%、91.59%和81.73%,基本保持在100%附近,具有商业合理性。2020年公司广义产销率较低主要系部分产成品在途运输尚未确认收入所致。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连续3年逾亿


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1.67亿元、2.33亿元和2.45亿元,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30.55%、35.89%和14.43%。


三一重能表示,部分应收账款逾期,主要原因一是报告期外形成的应收账款6957.39万元持续未收回,占报告期各期逾期金额分别为41.78%、29.86%和28.38%,因对应客户经营状况不佳回款困难,公司已于报告期外对该等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二是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型国有发电集团和电力建设集团,存在回款请款流程较长、审批较慢的情形,导致部分回款速度较慢,整体上,除持续未回外应收款项基本能在两年内回款,主要客户资信水平较高,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


三一重能招股书称,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一直处于行业较高水平,结合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短的情况来看,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水平较高,销售回款较快。


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同比增长了116.80%、262.85%。三一重能存招股书称,增长较多的主要原因为2019年以来风电行业需求旺盛,公司订单及销售规模大幅增长,因此公司积极备货、执行订单,因此各类存货均大幅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有所波动,主要因公司报告期前期营业规模相对较小,以及近年来随业务大幅提升公司增加备货所致。


2018年,三一重能正式员工人数减少247人;2019年、2020年,分别增加171人、2217人。


按8月版招股书数据,2018年-2020年,三一重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总额(不含股份支付)分别为1658.19万元、2085.44万元、1.32亿元,逐年大涨,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06%、17.62%、8.96%。


新浪财经指出,如果算上股份支付将更为可观。招股书披露,三一重能拟向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9人授予5931.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98850.00万股的6%,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仅为2元/股。如果成功上市,先不说科创板的高估值,仅按三一重能拟募资额计算(募资额/发行股数)每股价格也超过9元,换言之,如成功解锁,激励计划范围内的人员将至少获得4.15亿元的差额收益。


三一集团系三一重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稳根直接控制的企业,董事长也为梁稳根。


三一重能还频繁关联担保。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自营账户持股重要关联方三一重工


中信证券是三一重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三一重工(600031.SH)是三一重能的重要关联方,也是三一重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稳根控制的企业,2000年12月至今,梁稳根担任三一重工董事长。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分别持有三一重工309.21万股、39.78万股、4650.51万股股票,合计占比0.59%。


投资三一重工1年半获益3亿 项目拟废不披露


据《国际金融报》,三一重能的业绩受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也较大。比如,三一重能2019年归母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将由1.26亿元变为-0.61亿元,差了足足有1.86亿元。其中包括三一重能转让常德三一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形成的收益,这部分股权的评估值为-2721.37万元,但接盘方三一集团却愿以1元的价格受让。


三一集团的董事长正是三一重能的实控人梁稳根,三一重能另外3名持股5%以上股东均在三一集团任董事。


除实控人旗下公司接盘不良资产外,三一重能还通过投资三一集团子公司三一重工获得了不少收益。2019年3月,三一重能以2.57亿元的价格购入三一重工的可转债,并在同月以7.25元/股的价格转换为2984.36万股的股份。2020年7月,三一重能又将上述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三一集团,转让价格为当日收盘价19.38元/股。记者初步计算,三一重能投资三一重工带来的总收益高达3.21亿元。


有意思的是,三一重能更是在申报稿中表达对三一重工的“仰慕”,即力争成为新能源行业的“中国第一、世界品牌”,成为风电领域的三一重工。


此外,三一重能部分风电项目被拟废止,但3月26日签署的申报稿对此事件只字未提。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局官网显示,湖南省能源局于3月11日发布《关于拟废止风电项目清单的公示》。公示内容为,为全面摸清“十三五”风电项目建设情况,对接“十四五”风电建设规划,湖南省能源局对“十三五”存量风电项目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和检查情况,湖南省能源局拟废止项目31个,共计148万千瓦。


在这31个拟废止项目中,有6个的项目单位为三一重能,建设规模共计19万千瓦。从三一重能被废止原因来看,有3项为未开工、有2项为停工(涉1121军事工程)、有1项为未通过承诺制核准。


而三一重能申报稿显示,公司2017年至2019年风机销售业务对应新增装机容量分别为42万千瓦、25.4万千瓦、70.4万千瓦,可以看出影响的量并不算少。


记者在湖南省能源局有关网站查询该公告,但未有结果。对此,湖南省能源局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由于网站调整部分历史数据暂时还没有恢复,不过确实有相关公示。另外因为给予企业一定的整改期限,所以最终名单可能有所变化。


历史期质量问题引致巨额质保金支出


三一重能存在历史期质量问题。报告期以前的历史期,公司采取风机组核心零部件自产战略,除叶片、发电机外,曾自产齿轮箱、底架、主控系统、变流器、变桨系统等零部件。2015年、2016年,公司外售风机组装备的自产齿轮箱、自产底架及通过转接法兰连接叶片的轮毂出现故障率提高的情况,从而形成质量问题,给公司带来较多质保支出。


2018年-2020年,历史期质量问题(齿轮箱、轮毂、底架质量问题)引致的质保支出金额分别为2.78亿元、1.93亿元、1.23亿元。


三一重能报告期内还存在因历史期质量问题引致的纠纷事项,主要系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月29日,上述纠纷达成和解,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三一重能、三一集团签订《关于云山、古岘风场项目整改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至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三一重能向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发电量补偿总价款为人民币3762.58万元,该笔款项与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向三一重能偿还的融资垫付款项相互冲抵,补充协议签署后,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再要求三一重能支付发电量补偿款,并且三一重能不再就风电场发电量进行电量小时数承诺。三一重能将应收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款项与三一重能应支付的发电量损失予以抵消。


三一重能招股书表示,公司历史期质量问题是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公司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深刻总结,分析问题成因,制定解决方案,积极采取解决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最终实现业绩迅速增长,行业地位逐步提升。


三一重能招股书提示产品质量风险,表示如果公司未来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质保义务、延长质保期、客户考核扣款、赔偿损失、质保金损失、客户诉讼等风险,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核心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PS事件”被问询


在两轮问询函后,上交所于2021年8月31日出具《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532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在《落实函》中,上交所要求三一重能进一步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核心技术先进性在生产环节的具体体现;(2)“发行人员工2016年通过PS伪造低电压穿越评估报告”的相关情况,发行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


据三一重能回复,2016年,公司某营销人员曾PS伪造一份低电压穿越评估报告以满足客户汇能新能源的需求(以下简称“PS事件”)。


公司在获悉该事件后,已对该员工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了解聘处理,并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连带责任、记过处分,彻查全部机型证书。公司后续已向该客户提交相应机型真实的低电压穿越能力评估认证证书,客户予以签收。


上述PS事件涉及公司和汇能新能源之间的一起尚未了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系汇能新能源风力发电设备供应商,双方于2016年4月24日签订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因汇能新能源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三一重能于2020年1月1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内蒙古汇能新能源支付风机预付款430.5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被告汇能新能源于2020年3月提出反诉并辩称三一重能向汇能新能源提供了SE10020型设备虚假的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并据此报告进行240小时试运行,获得试运行验收款,汇能新能源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三一重能免费为汇能新能源更换已交付的11台风电机组;如三一重能拒绝或无法更换符合双方签署的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的风电机组,则请求判令三一重能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设备款人民币7749.00万元并赔偿汇能新能源因提供设备违约给汇能新能源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57.77万元。


汇能新能源将上述PS事件作为向法院主张公司退还设备款并支付违约赔偿金的理由之一,但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汇能新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在二审阶段。


三一重能回复称,上述PS事件发生在报告期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采取了多项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上述PS事件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年半被行政处罚24次


2018年3月26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国土资罚字[2018]第007号),因三一城步新能源擅自占用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十里平坦4,884.15平方米林地用于建设风场升压站和风塔基座等设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罚款73,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9日,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土资罚字[2019]20号),因宁乡罗仙寨新能源擅自占用宁乡市东湖塘镇东湖塘社区、麻山村,坝塘镇停钟新村、横田湾村合计12,970.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东湖塘风电场项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以及罚款25,9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28日,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自然资罚字[2019]36号),因宁乡神仙岭风电擅自占用宁乡市花明楼镇常山村、道林镇鑫星村总计2,645.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宁乡观音阁风电场工程配套设施(办公楼、停机坪),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645.00平方米;2、没收其在违法占用的花明楼镇常山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3、限其30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道林镇鑫星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罚款5,290.00元”。


2019年11月29日,宁乡市林业局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林罚决字[2019]第36号),因宁乡神仙岭风电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宁乡市花明楼镇杨林桥村丰湖塘组1.14亩林地建设宁乡金盆山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基座,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项之规定,宁乡市林业局对其处以责令2020年3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罚款7,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日,郏县林业局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郏林罚书字[2019]第0011号),因郏县红石山风电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郏县安良镇眼明寺山2582平方米林地用于风场建设,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郏县林业局对其处以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51,6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0日,郏县林业局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郏林罚书字[2020]第0005号),因郏县红石山风电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郏县安良镇眼明寺西坡5,984.00平方米林地用于风场建设,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郏县林业局对其处以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119,6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15日,郏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郏自然资罚[2019]第105号),因郏县红石山风电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安良镇高楼村1860.63平方米土地用于风场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河南省事实办法》第六十六、《河南省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郏县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罚款5,581.89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4日,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对隆回冷溪山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自然资执监字[2019]43号),因隆回冷溪山新能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隆回县金石桥镇高洲林场1,581.00平方米林地用于风场建设(风机水泥基座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罚款15,8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12日,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自然资罚字[2020]19号),因宁乡古山峰新能源擅自占用宁乡市龙田镇百花村、月塘村和龙田社区总计65,960.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风场道路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以及罚款131,9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3日,涟源市林业局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涟林罚决字[2020]第0009号),因宁乡古山峰新能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涟源市七星街镇山尖峰林场小洞工区“竹耳峰”2.058亩林地实施风力发电项目,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涟源市林业局对其处以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罚款13,7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日,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自然资罚字[2020]46号),因宁乡古山峰新能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宁乡市龙田镇月塘村、龙田社区、百花村、石屋村占用国有建设用地9,646.00平方米建风电机站和升压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28,938.00元。”


2020年5月21日,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对隆回牛形山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自然资执监字[2020]24号),因隆回牛形山新能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隆回县小沙江镇金竹山村2,051.00平方米林地修建风力发电基础设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以及罚款12,30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4日,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赢方元新能源非法占用惠安堡镇老盐池村16.83亩土地用于风力设备建设,对其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罚款56,12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13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行政处罚书》(济自然资规罚[2020]25号),因济源太行新能源擅自占用济源市大峪镇朝村、董岭村1,344.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建设,被处以限期15日拆除违法占用的77平方米农村道路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以及罚款4,032.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29日,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资罚[2018]66号),因济源市天顺新能源未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于2018年9月,在济源市王屋镇辖区非法占用1,438.96平方米土地(耕地1438.96平方米)建风电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处以没收在济源市王屋镇非法占用1,438.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14,389.6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7日,延津县东屯镇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延东政罚决字[2021]004号),因延津太行山新能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2020年10月21日动工建设,占用位于延津县东屯镇区域内(东吴安屯村1360平方米、西吴安屯村680平方米、刘庄村340平方米、汲津铺村680平方米、东崔原庄村340平方米、乡林场340平方米)土地建三一延津县100MW风电项目,现已建成完工,已成事实,经新乡市博地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实地测量,实际占地面积374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对延津太行山新能源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11220元。


2018年10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三一鄯善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2018年9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处以罚款2,000.00元行政处罚。


2018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右旗地方税务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阿右地税罚[2018]28号),阿拉善右旗三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被阿拉善右旗地方税务局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高昌区税务局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吐高区国罚[2017]85号),三一吐鲁番新能源有限公司因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平环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郏县红石山风电110KV升压变电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主体已完工,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90,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宁环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赢方元投新能源建的太阳山二期风电场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其处以责令两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9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宁环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赢方元新能源投建的太阳山二期风电场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的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其处以罚款200,000.00元、对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5日,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发改罚决字[2019]第001号),因济源天顺新能源在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开工,2018年12月建设完工并投运,处以对济源天顺新能源按总投资额1747万的1‰进行罚款共计1.747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021年4月2日,延津县胙城乡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延胙政执罚决字[2021]0005号),1、因延津太行山新能源涉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报批建设用地前的兽医庄村三个机位点一座升压站、袁庄村的三个机位点共计5706.54㎡,属于未利用地。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延津太行山新能源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并作出每平方米罚款4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826.16元。2、因延津太行山新能源涉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十九个机位点,共计5112.71㎡,根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延津太行山新能源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1022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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