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问解答
最困扰你的四大增值税问题,今天统一解答!(税负“只减不增”)
疑问一 、增值税低税率13%改为11%后,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也改为11%,但是对于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的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率力度不变,大家关于这个问题疑问较多,也就是为什么某些试题仍然适用13%扣除率?
【小编说】
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购进农产品,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办法扣除:
1、凭票抵扣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注意】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计算抵扣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1】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13%)。
【注意】税负“只减不增”是税改的立法宗旨。
【例1】甲公司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向农民收购草莓用于加工草莓酱销售(适用17%),其进项税根据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入价计算,其抵扣的进项税=买入价×13%。
如果甲公司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草莓加工草莓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则抵扣的进项税额=专票上注明的价款×13%。
【注意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I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甲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高粱,既用于生产销售面包(适用17%增值税税率)又用于生产销售饲料(适用11%增值税税率),未分别核算所领用消耗高粱的进项税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么是凭票抵扣;要么一律按照买入价×11%计算抵扣。
疑问二 、哪些金额是含增值税金额,哪些金额是不含增值税金额?
【小编说】
含税价格:(1)题目中明确表述“含税价款”;(2)商业企业零售价;(3)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5)包装物的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不含税价款:(1)题目中明确表述“不含税价款”;(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疑问三 、旅客运输服务、贷款利息、餐饮服务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小编说】
税法上有一个重要原则“相关性”。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从性质上与根源上与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销项税)直接相关,否则不予抵扣。
接受旅客运输其一它不一定都与生产经营有关,为了防止企业恶意多抵扣,税法在立法时就需要“堵窟窿”;其二发票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专业发票)。
餐饮服务同样不一定都与生产经营有关,其他项目大致道理是相同的。
疑问四 、在计算消费税的时候,什么情况要除(1-税率),什么情况不要还原?为什么会有不需要还原的情况?
【小编说】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在计算消费税的时候,要把消费税含在计税价格中,如果价款中没有含消费税,则要除(1-税率)。其情形有三种:
(1)自产自用的,纳税人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2)委托加工的,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3)进口环节,一律组价计税(因为关税完税价格不含消费税)。
如果上述情形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款,或者是直接销售,有市场价格,则无需还原(组价)。因为市场价格中一定含了消费税(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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