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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总局官网可以申请公租房吗(陕西省公租房信息网官网)


咱公租房申请又有新规定了!




(具体以各社区申请实际为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时,需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以下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个人参保缴费明细》,并将此作为资格审核的审查要件。




也就是说,从本月起


西安公租房申请的资料将会增加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个人参保缴费明细》


这些具体要怎么办理呢?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出具的时间段为:从申请之日的上一年度的的记录(例如2019年8月申请,需出具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包含两部分




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到全市任意的税务部门办事大厅,本人持身份证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打印2019年以前的每月的纳税明细须在税务部门办事大厅人工柜台开具。


个人在网页上打印的申报收入查询页面的截图:打印2019年以后的每月的纳税明细须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网。




具体操作如下:




1、复制一下链接到浏览器,点击自然人税收系统管理


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index.jsp







2、点击登录,如果没有账号可以自己注册。







3、点击陕西税务特色应用—申报收入查询,将整页整体打印,即可完成。








个人参保缴费明细





出具的时间段为:从申请之日的上一年度的的记录(例如2019年8月申请,需出具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相关证明文件)




出具个人参保缴费明细需到本区的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事大厅,本人持身份证出具《个人养老缴费明细》。需注意城镇职工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打印的窗口会有所不同,需按照人员类型不同到指定的窗口或者查询机上出具《个人养老缴费明细》。




所以打算申请公租房的小伙伴


尽量提前准备好哦~


除此之外


本月起,西安公共租赁住房将执行


运营服务管理新规






小编整理了部分内容


快来看看吧!





租金标准





(一)住宅基础租金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测算,并会同西安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




住宅租金标准应在配租方案中予以公布。


①城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2.89元/平方米月执行


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基础租金的80%执行


③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基础租金执行。




(二)配套非住宅(含商业用房、公建设施等)基础租金




由西安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测算,并会同西安市财政部门核定。








维修管理





(一)维修分为专有部分、共用部位两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包含住宅内专用设施设备因质量、非人为使用不当或超过使用期限出现损坏的维修。


共用部位主要包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二)专有部分维修属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由小区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维修企业具体实施。需立即维修且预算资金500元以下的事项,可由运营管理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维修。专有部分维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西安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年度申请预算,以实际维修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三)共用部位维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公租房住宅及配套非住宅的租金收益中筹集




独立区域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西安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年申请专项维修及应急维修资金预算。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使用,小区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维修企业负责实施, 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非独立区域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西安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及使用。




(五)维修企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定期、分区域选取,并同步选取监理、造价审核机构负责维修过程的监督及支出费用监管。





退出管理





(一)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保障对象应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 .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二)保障对象不按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基础租金收取。过渡期内,保障对象备齐资料并按规定程序通过资格审查的,过渡期满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相应的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内,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过渡期满后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三)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保障资格和租金标准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小提示:




本意见适用于西安市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市住房保障部门代为持有产权的公租房小区;其他区县、开发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其运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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