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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房屋房产税由谁缴纳(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怎么缴纳房产税)




假日微语:生活不是等待暴风雨过境,而是学会在雨中跳出最美的舞姿。


请问


有个房产税问题拿不准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不是一定由出租方缴纳?


答复:


不一定的,一般来讲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这是个一般原则。


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例如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房产的实际使用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参考三: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中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参考四:《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疑问:如果是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房产税还交不交?谁来交?


解析:需要交纳。


按照财税〔2009〕128号文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不论所使用的房产是否应税,均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如果出租人为应税单位并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房产税,那么无租使用人不用再行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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