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02
办理材料
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提供 |
2 |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从事卷烟应税消费品批发的纳税人提供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 1份 | 无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 1份 | 无 |
委托加工收回应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2.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 份 | 无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白酒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 1 份 | 无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 份 | 无 |
3.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 份 | 无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 1 份 | 无 |
无 |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 1 份 | ||
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 份 | 无 |
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 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 份 | 无 |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 1 份 | 无 |
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 1 份 | 无 |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 |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 1 份 | 无 |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 |||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 |||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 |||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 DDZG)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 份 | 无 |
4.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 份 | 无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 份 | 无 |
5. 电池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无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6. 涂料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 份 | 无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 份 | 无 |
7.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 份 | 无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1 | (1)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 (1)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2)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 1 份 | 无 |
(2)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 ||||
(3)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 ||||
(4)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 ||||
(5)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 ||||
(6)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 ||||
(7)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 ||||
2 | (1)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的产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 份 | 无 |
(2)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 ||||
(3)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 ||||
(4)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应报送 | ||||
(5)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
(6)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 无 | |||
(7)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 ||||
3 | (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 份 | 无 |
(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 ||||
(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 ||||
(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 ||||
(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 ||||
(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 ||||
(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 ||||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 份 | 无 |
03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mapNew/mapNew.html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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