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管理秩序,而对相应社会组织进行法律拟制人格的法律制度。法人制度,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管理制度。世界各国均制定了本国的法人制度。我国的法人制度吸引了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考虑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采取民商合一的形式建立我国的法人制度。
一、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民事主体之一。法律规定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实际上是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的社会群体。与自然人不一样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具备生理属性,法人的生命则体现社会属性;自然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法人则是在法律上被看成独立个体的社会群体。
2、法人有社会活动能力
自然人的社会活动能力取决于其出生及个人能力的成长。法人的社会活动能力则取决于法律规定。不同的法人,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的社会活动能力。比如公司法人,要经过注册登记。而机关法人,则设立即产生社会活动能力。同时,对于自然人拥有的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社会活动能力,比如婚姻,比如继承,法人均不具备。
3、法人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在于,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人格。其可以独立从事社会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拥有属于法人自己的财产。法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在民事活动中的独立性。
二、法人制度的本质就是法律拟制人格
法人属于法律拟制人格,主要是相对自然人来说的。自然人的人格,被认为是一种自然属性的体现,是天赋的不可剥夺之权利。人从降生开始,作为一个自然人,就应当拥有自己的人格。法人则不然。社会组织的出现远远早于法人制度的出现。法人制度只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而产生。法人制度不具备自然属性,是人类创造出来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对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管理。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法人制度并不强调拥有全部“人”的权利。事实上,法律也不会赋予其全部“人”的权利。
三、法人的责任形式
法人的责任形式,是设立法人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法人制度最初设立于西方。因为投资者与经营者存在较远的距离,不能进行有效控制。为了解决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作障碍,有利于经贸发展。团体经营制度应运而生。随着商业合作的进一步加强,团体经营制度也发展到社会各个领域。直到近代,公司制度的产生,意味着现代化的法人制度正式建立。
公司法人的建立,为投资者与经营者提供了有限责任的选项,促进了公众的投资信心,降低了投资带来的风险。为向社会募集更多的资本,创造了条件。在资本充足的情况下,公司具备强大的经营能力,创造了较大的财富收益,更进一步刺激了融资和扩大生产。
由于法人制度体现出了其强大先进性,也被其他领域的社会组织立法所吸取。但不论你是机关法人,还是公司法人,只要是法人,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特征,那就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人格的原因所在,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
四、法人类别
《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划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联营等法人类型,这一立法形式体现了当时的立法背景。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观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对于法人的分类过于简单。而社会现状是法人的属性越来越复杂,很难明确区分社团与财团之间的区别。
《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法人的属性进行基本类别划分,再对特别法人进行特别规定。最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种分类形式符合国际通用的分类形式,也能够灵活应对社会发展。《民法典》延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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