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丽水市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工作现场


会议


依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40%-50%之间确定。” 丽水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1660元的42.2%确定。全市8.49万低保对象人均提高56元,其中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人均提高每月20元,人均月增幅2.94%;其他县(市)人均提高每月92元,人均月增幅15.13%。丽水是继嘉兴、舟山、绍兴、衢州后全省第5个实现全市同标的地市。


丽水市率全省之先实现特困供养生活标准全市统一。特困生活标准调整惠及除青田外8个县(市、区)及南明山街道特困人员2703人,月人均可提高286.4元,月人均增幅31%。全市松阳县提高最多,每人每月提高500元。全市6个月需新增特困人员生活费532万元。标准提高后,该市排名从全省末位进入全省第5。


据丽水市民政局社救处负责人介绍,7-10月份新增低保、特困生活费,11月底前发放到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