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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代发的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明确了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含甲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发包方向总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包含了农民工工资,总包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的分包款中包含了农民工工资,层层支付时实际上就产生了上述条文中的“多重支付”现象。由于农民工是劳务分包企业招纳的,是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用工、派工归属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工人的考勤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标准也归属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因此对于当月给谁付工资、付多少的决定权应该在劳务分包公司手里。


发包方和总包方只是根据劳务分包方提供的有关规定资料(考勤资料、工资发放名单、银行帐号信息、委托代付申请书),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对于分包方公司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因此,不论农民工工资由谁代发,其所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为劳务分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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