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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享受投资额抵扣分得的所得应如何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文/段文涛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 “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如何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自2018年1月1日起,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在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政策施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按税务总局4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规定将下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享受税收优惠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税务机关在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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