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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39条(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7条)

产前检查工资


[给力][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1989]1号)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给力][安徽省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给力]提示: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做产前检查,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正常支付工资。




女职工保胎假和长假期间工资


​[给力][安徽省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发给(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一年。长假期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除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低于基本生活费)。


​[给力]提示: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按基本工资的80%发给工资。


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休长假的除去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剩余假期按基本工资的80%发给工资。


——女职工经期假、怀孕晚期工休假、流产假、产假工资


​[给力][国家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给力][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经 期假、怀孕晚期工休假流产假、产假期间,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扣发其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有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月半月的生育津贴;三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一个月的生育津贴。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给力]提示:女职工经期假、怀孕晚期工休假、流产假产假期间,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扣发其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支付生育津贴。职工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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