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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税务局)


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难免遇到需要跨地区或跨地域进行经营活动、设立分公司的情况,那么该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异地分支机构?所对应的税款又该如何缴纳呢?


从税务规则角度分析,需要判断企业在异地的人员、资产等,是否属于异地独立的纳税人。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是否常驻;


第二,是否从事生产经营;


【不构成常驻】实质上只是企业直接将生意做到了异地,但经营的主体仍是企业本身。所以相关异地人员、资产,不构成常驻。



例如,企业派遣销售拉着货到外地进行流动销售,不构成常驻,也就不可能成为“机构”;又如,企业在外地举办展会,收取门票收入,只要相关工作人员不构成常驻,也不构成“机构”。


同时,业务性质为“异地经营”,依然在注册地纳税。但是,按《征管法》及税务总局基于《征管法》授权规定,必须要向机构地国税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然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这个表。除了建筑、不动产租赁、房开等特殊行业外,税金都是缴回注册地。


【构成常驻】企业在异地租赁有办公场所、并雇佣当地人员或者派人常驻当地,则符合形成“机构”的条件。则企业在异地的人员构成了常驻。


下面就要看,在税务上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是否在经营地纳税。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判定的原则是:


第一,进行了工商登记;


第二,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从事了生产经营。


以上两条满足任意一条,就符合了当地独立纳税人的标准,应该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即该机构需要在当地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上按分支机构处理,其它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


注意:如何判定企业在异地进行了生产经营?


从会计角度分析,就是其开支被计入了成本,也就是在当地进行了生产经营。如果开支未被计入成本,则要分析是否在账务处理上出现了问题。但如果企业在异地虽设有分支机构,但实际上是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异地开设银行账户进行收款,这个应该算企业收款,不算分支机构收款。


还有就是如果与税务判断有歧义,就必须按企业业务实质来进行分析。


如果企业分支该机构只是进行事务性、管理性、联络性、宣传促销性之类的工作,不对外销售商品进行收款,则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必进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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