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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河道管理费税率(河道管理费是附加税吗)


永清县韩村镇西庄窠村


整体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按照河北省《河道内村庄防洪整治实施方案》、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河道内村庄搬迁的通知》、《廊坊市河道内村庄防洪整治实施方案》和永清县《西庄窠村防洪整治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韩村镇西庄窠村作为永定河河道内村庄,需实施整体易地搬迁。为保障村庄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搬迁村民,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考近年来我县其他工程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政策及韩村镇新农村集中示范区建设工程村民新房选定办法,结合西庄窠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1、确保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村民搬迁工作;


2、确保在2020年6月30日前启动新村建设工程;


3、确保在2021年12月31日前村民迁入新居。




二、基本原则


1、西庄窠村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划、公开公正、先搬后建”的原则。


2、本次易地搬迁工作是全面解决河道内村庄防洪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不属于商业开发性质,所有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搬迁安置工作。


3、村集体及各户历史的债权、债务和各类纠纷与本次搬迁安置无关,严禁用历史的债权债务和各类纠纷与搬迁安置工作相联系挂钩。


4、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父(母)子(女)或爷(奶)孙(孙女)或夫妻之间已分户的视为一户,多世同堂如为单子(女)相传也是一户,非农业家庭成员不予分户。


5、坚持“对户不对人”原则,各户需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出一名家庭代表,全权负责包括户型认定、协议签订、各类补偿款的领取等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事项。


6、尊重当地传统风俗。




三、搬迁安置对象


(一)下列人员列为搬迁安置对象:


1、2020年4月1日前,在本村具有合法户籍、宅基地、房产,参加集体分配并尽村民义务的人员;


2、原户籍在本村内,现已迁出就学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三级士官及以上)、服刑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列为搬迁安置对象:


1、不符合规定迁入户口的;


2、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3、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


4、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




四、搬迁安置及补偿方式


(一)旧宅拆除及补偿


1、在宅基地及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地上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依据经过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村委会与农户签订《西庄窠村搬迁安置协议书》,旧宅评估补偿款用于折抵新居认购差价,在农户搬入新居前与新居认购差价统一核算,多退少补,一次性结清;认购差价结清前,农户不得迁入新居。


3、自2019年7月30日后,凡被认定为村民在宅基地及院外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4、2020年6月30日前拒不签订《西庄窠村搬迁安置协议书》拒不搬迁的,将不再保障水、电、气、路等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5、评估范围内的地上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由韩村镇西庄窠村搬迁安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清理,严禁搬迁安置对象自行清理,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依法认定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二)新村建设及新居选定


1、新村建设标准


(1)搬迁安置对象采取集中安置,新村选址在旧村西侧约100米处(具体位置以批准的规划为准);


(2)新居建设模式为二层连体住宅,所建新居建筑标准为简单装修,达到入住条件;


(3)新居按建筑面积为分130平方米、160平方米、190平方米、230平方米四种户型(以实际设计图纸为准);


(4)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进行建设,村委会办公用房、村卫生室、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红白理事会、村民活动广场等附属设施一并纳入新村规划建设;


(5)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233平方米,搬迁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户发放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2、新居选定政策


(1)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本村农业户,有宅基地且有房产的,可享受新居选定政策。


(2)对于符合享受新居选定政策的农户,每户补贴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根据村民意愿,如果选择130平方米以上户型,待搬入新居前,按建筑公司中标价格进行核算,在迁入新居前一次性补交多出建筑面积的差价款。


(3)对于本村常住的非农业户(只限整户,不对个人),在村内长期连续多辈(三辈及以上)居住,有宅基地且有房产的,可照顾享受新居选定政策。


(4)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双子(或多子)户、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双子(或多子)均年满22周岁且未分户的,可按分户标准享受新居选定政策;双子(或多子)在2020年6月30日前均年满22周岁,其中一子(或多子)为非农业,且有独立宅基地并有独立房产的,不享受新居选定政策,但可以按建筑公司中标价购买一套新居。


(5)2020年6月30日之后陆续满22周岁且符合分户条件的本村户口男子,依据本人年龄,按新居认购办法向村委会申请新居;所建新居分配完毕后,不再新建,有符合条件的农户,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6)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无论原有几处房产,只能选定认购一套新居,多出的宅基地依法收回村集体,其房产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7)已办理离婚手续且户口未迁出的,只能由享有完整宅基地及房产一方享受新居选定政策,新居归属发生争议的,由离婚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


(8)在2020年4月1日前,已外嫁(招婿在外)的女(男)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本村,本人及子女均不享受新居选定政策。


(9)本村农业户,不在本村居住,村内无房产且无宅基地的,不享受新居选定政策。


(10)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购买本村宅基地或房屋的,不享受新居选定政策,对其房产按评估价赔偿,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11)对符合新居选定政策但不选择集中安置的户,依据建筑公司中标价格,按13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新居搬迁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新居选定程序


(1)对于符合新居选定政策的,以户为单位同村委会签订《西庄窠村搬迁安置协议书》,签订协议时须将本户名下的所有宅基地证交到村委会,协议签订后不得更改;凡未完全交出宅基地证的,视同其自愿交由村委会申请作废。


(2)选择同一户型农户,在签订《西庄窠村搬迁安置协议书》后,按照实际搬迁完成的先后顺序选定新居位置,先完成搬迁的优先选定。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1、临时过渡安置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符合条件的搬迁安置对象,按550元/月/人计发,补助期限分别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一次性计发;选择集中统一安置的按18个月计发。如果2021年底不能按期交房,逾期部分按月计发,半个月之内的,按半个月计发,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


(2)立足实际需求,对选择集中统一安置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临时过渡综合补贴。


(3)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具备合法经营、生产手续的(生产用房应同时具备连续企业用电缴费凭据),营业用房按实际面积给予250元/m2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生产用房按实际面积给予450元/m2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但实际补助面积最高均不得超过120m2,按一次性发放。


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经营、生产手续不齐全但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以连续企业用电缴费凭据为准),由村委会和镇政府根据经营状况确定补助标准,共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及营业商品、产品等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助。




(4)搬迁及其他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搬迁补助费每宅(指独立宅基地且为独立住宅,下同)定额补助10000元。


电话移机费按每部88元计发;空调移机费,柜机按每台200元计发,挂机按每台120元计发;有线电视移机费,主机按每台250元计发,分机按每台70元计发。此三项移机费用给予2次补助。


一次性给予搬迁户农机具、家禽家畜、生产生活必须品等处置补助费2000元/宅。




(5)搬迁奖励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村民2020年6月1日前签订《西庄窠村搬迁安置协议书》的,每提前一天每宅可获得200元的奖励,提前签订协议的奖励每宅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搬迁的(经工作人员验收并交出大门钥匙),每提前一天每宅可获得1000元的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每宅最高不超过20000元。


(6)2020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持有效证件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特殊生活救济补助(一人符合多项补助政策的只享受一项)。




2、特殊人员的补偿方法:


(1)2019年4月30日前嫁入本村并符合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政策的女子及户口随母亲的子女,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户口迁入本村,凭户口迁入证明和结婚证可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政策;


(2)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1日前嫁入本村并符合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政策的女子,凭结婚证可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政策;


(3)与本村村民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可照顾享受每人每月55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按18个月计发,不再享受其他补偿政策;


(4)除现已将户口迁出就学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三级士官及以上)、服刑人员外,以任何理由将户口迁出本村的,均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政策;




3、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的发放


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在农户将名下住宅及附属物交由村委会后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安置期间,村民自行解决临时居住地。




五、法律责任


1、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搬迁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资金管理,安置实施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使用专项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确保按时发放、足额到位,由镇纪委、人大负责监督,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3、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4、搬迁安置对象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搬迁安置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西庄窠村搬迁安置协议书》无效,搬迁安置对象应当主动退还搬迁安置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在搬迁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与搬迁安置对象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其他扰乱搬迁安置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韩村镇西庄窠村搬迁安置指挥部研究后执行。


2、本办法由韩村镇西庄窠村搬迁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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