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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保障性租赁住房惠民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要任务。1月27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倾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3月23日,市房产局就政策如何落实、推进,有啥优惠,哪些人可以受益,作了详细的解读。


  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筹集方式包括新建和改建两种:可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工业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回购存量房源用于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新建租赁住房;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


  土地政策优惠力度大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4 1”的土地优惠政策,其中“4”为利用4类土地建设,“1”为利用闲置房屋改建。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可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利用工业用地建设,报经批准后,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允许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通过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于已经确权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利用新增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利用闲置房屋改建,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资金奖补支持很给力


  项目建设资金的20%至30%,享受租赁试点资金奖补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新建类项目(含回购类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5元标准给予奖补;改建类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企业可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省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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