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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



一、基本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三与投保人李四是朋友关系。2014年,在张三向李四推销保险时,李四在外省出差,于是李四让张三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王五收取保险费。张三遂到李四家中找到李四的妻子王五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李四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李四,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的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李四出差回到成都以后,张三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李四。此后,李四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20年,李四、张三关系恶化,李四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四在张三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三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三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李四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三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李四追认了张三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字按手印。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但是,律师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争议颇大。具体到某个案子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证据和庭审情况来做严谨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当然这也是体现律师水平的地方。有经验的律师和没有经验的律师在该问题的分析上往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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