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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累加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残疾军人,每月领取残疾抚恤金、享受《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的所有优待项目等等,不过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待遇,就是关于个税减免的问题。



当前,在我国每月收入超过5000元,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是不计入个税计算的,不过对很多残疾退役军人,回到地方后如果仅靠国家给予的定期残疾抚恤金度日,显然很吃紧。


可以说绝大多数能从事一般劳动的残疾退役军人,仍然为了更好地生活奔波劳累,从而获得一定的薪金报酬。对于薪金报酬,只要超过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的标准,即需要征缴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有的退役战友爱好写作,经常向报社、杂志社、电视广播等媒体投稿,而获得的稿酬,同样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对于很多残疾军人来说,有的或许达不到缴纳个税的“资格”,有的也或许压根不清楚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在国家层面,对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办法权限,交由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故而各省的减免幅度、期限等不一样的情况存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免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属于叠加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对于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残疾军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费用方面,仍正常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残疾人员的定义,有关政策有明确解释: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为:2016年5月1日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件,第十条本通知有关定义中第(一)款有明确。



举几个省级关于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例子。


如广东省政策明确: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政策明确: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江苏省政策明确: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减征100%,超过5000至20000元(含)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部分不予减征。


对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含),减征50%,超过5000至20000元(含)的部分,减征25%,超过20000元部分,不予减征优惠。


虽然,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政策并不一致,但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的享受,全国各地的残疾军人,都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



在每年综合所得税汇算申报时,都可以正常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而在个人信息中,还可以添加残疾、孤老、烈属等可享受优惠的情形资料,进行备案,系统则根据当地税务的政策,直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具体方法如下:


第二步:点击右侧“个人中心”,选择第一项“个人信息”,在进入的新页面中,选择第二项“可享税收优惠”。


第三步:在“可享税收优惠信息”页面中,点击“添加”,选择税收优惠情形(即,残疾、烈属、孤老),残疾军人选择残疾。


第四步:在“添加详情”页面中,输入残疾证号,并上传证件照,然后选择最下方“保存”按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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