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56号公告2018(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作者:工商注册 • 更新时间2022-07-22 09:14:16 •阅读 1 政策解读 2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自用物品予以验放,对自用小汽车征税验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