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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申请不批准可以走吗(离职申请提交30天后没有批准怎么办)


赵某系某公司员工,于2019年9月10不批日入职离职,从事财务岗工作。双方订立了走吗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批准15日,赵某向公司提交辞职信怎么办,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1个月内离职。2020年11月2日,因近20天找工作无果,赵某觉得自己辞职过于冲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其提交将继不批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限终止。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申请称,公司走吗已招聘新员工,不同意赵某撤销辞职信,请天后赵某按期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赵某出具了离职证明。赵某则认为其尚未离职,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赵某有没有权要离职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可以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自解除劳动关系30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可以信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赵某在递批准交辞职信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赵某撤回辞职信的意思表示同时或早于辞职信到达用人单位,没有则申请可以发生撤回的效力,否则赵某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信的权利。赵某2020年10月15日提交辞职信,2020年11月2日30才发出撤回的意怎么办思表示,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虽然还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但并不影响赵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效力,赵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天后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提交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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