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北京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S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运营多只S基金的,基金份额转让规模按累计数额计算,补助资金按单只基金实际交易金额占多只基金实际交易金额总数的比重计算并兑现。


上述补助资金原则上来源于S基金投资、运营中形成的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


第四条 【鼓励跨境双向投资】 支持内外资S基金管理企业受托管理有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简称QFLP)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DomesticLimitedPartner,简称QDLP)等认购的、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境内外试点基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扶持条件、通过QFLP或QDLP试点联审的S基金管理企业,其管理运营试点基金中QFLP或QDLP等获批额度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结合其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基金份额转让补助】 对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S基金,在经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向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转让基金份额的,按其实际支付转让服务费的30%且单笔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该S基金管理企业申请并结合实际情况使用。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成交规模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支持基金资本市场退出】 对拟通过被投企业首发上市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的S基金,其在通州证券营业场所开户、减持并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以该转让环节纳税形成的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S基金奖励。鼓励并支持证券营业场所以减免手续费、配套资管产品等方式吸引S基金减持。


第七条 【高管及投资者激励】 对S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S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在基金管理运营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资薪金等收入,在企业及个人纳税所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范围内予以资金激励。


第十条 【承诺条款】 符合以上奖补扶持条件的企业,应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或其自接收最后一笔补助、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通州区,不变更或变相变更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企业和相关个人应退还过去5年内享受的全部补助和奖励资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