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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贷款能否债务重组(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

一、民法典中债务重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民法典对债务重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没有规定。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出现资产损失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给税务部门,经税务部门审查确认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民法典对债务重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没有规定,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债务重组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可以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申请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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