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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劳务费发票(税务局4月1日起劳务费发票正式通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直接给受票方,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


如此行为,损公肥私,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对国家造成损失,已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1年12月20日,江西上饶玉山县公安局侦破系列虚开增值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该案涉案金额700余万元。



案情是这样的:


近期,玉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获悉线索,玉山县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民警立即进行调查,而涉案的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并不配合,说他确实是为他人开具了发票,但开的都是真实发票,并不构成任何违法犯罪。


对此,民警从外围入手,通过缜密侦查,对相关资金、银行流水、物流记录,以及税务系统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核对,确定吴某和他的合伙人赵某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民警将吴某和赵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铁证如山,吴某和赵某只能如实供述了他们的犯罪事实。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赵某,利用其实际掌控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从中收取“开票费”。截止案发,他们共向玉山县某矿产品中心、衢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某冶金贸易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发票面额累计700余万元,涉税额60.5万余元,他们从中非法牟利10.2万余元!


2021年12月20日,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该案中的一名受票人陈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该案已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望其他涉案人员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主动说明情况。


目前,已责令吴某、赵某、陈某全额补齐应缴纳的税款,公安机关依法对他们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条款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其中,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犯本罪,在执行罚金、没收财产之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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