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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台账是做什么用的(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怎么做)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1、2017年11月28日,李某入职天津某重工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分析计算工程师,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签署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李某工作为大小周,即一周工作五天,下一周工作六天。李某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共计48天。


3、2020年2月14日,李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经本人同意更换工作地点为由向天津某重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2月18日天津某重工公司签收邮件。2019年1月至12月天津某重工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15887.39元。


4、李某主张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及解除经济补偿,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裁字(2020)第1031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70123.65元;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46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70123.65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622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关于单位支付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70123.65元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员工岗位性质特殊,需要实行单双休制或者六天工作制,应在员工入职前明确工作时间,并建议将工作时间明确在双方劳动合同中,同时明确员工基本工资和月固定休息日加班费金额。


2、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实施单双休制或六天工作制,如没向员工发放工资条或工资条没有经过员工确认或者工资条未能体现加班费项目,那么员工主张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大概率会获法院支持。建议单位采取书面方式确认上述信息。


【劳动者提示】


2、提示劳动者应当保留存在加班事实证据,比如打卡记录,上班工作日志以及其他类似可证明加班证据。如果能有确切证据证明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基于工资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即便两年前的部分,法院也会判决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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