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广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广东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于2021年7月1日实施。《登记办法》以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为重点,率先探索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分层供应、分层登记政策,对进一步规范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建设用地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有积极意义。


广东率先探索 侧重于确权登记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抓好《登记办法》的贯彻执行,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供应政策试点,不断优化完善《登记办法》,提升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和效率,推动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


地表、地上、地下可以分别确权登记


《登记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的,可以分别确权登记。


《登记办法》所称的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取得架空于地表之上永久性特定空间的国有使用权,包括过街天桥、高架道路、城市高架铁路、跨河桥梁、架空走廊等架空交通运输设施和架空输水(气)管道、渡槽等所占用空间的国有使用权。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取得地表之下永久性特定空间的国有使用权,包括地下铁路、隧道、地下输水(气)管道、地下水电站(厂房)、地下采掘工程、地下人行通道、地下商城、地下车库(站)、地下仓库、地下游乐场、地下综合管廊、人民防空工程等所占用空间的国有使用权。


停车场应当整体确权登记 不可分割为单个车位


《登记办法》同时明确,申请地下铁路站场内配套开发的商业等经营性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性地下建(构)筑物,可以按照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单元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


地上、地下机械式停车场(库)以及地下公共停车场,应当整体确权登记,不可分割为单个车位办理登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