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存在拒保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行为。
鞍山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拒保出租车交强险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鞍山银保监分局对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以下为原文: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街道办事处胜利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朱文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涉嫌拒保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存在拒保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行为。
2021年11月23日,出租车司机*先生到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投保出租车交强险。该支公司前台接待时,以必须是续保客户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200万为由,拒绝对该出租车交强险进行承保。*先生先后拨打了12378投诉电话及拨打了央广网记者电话,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的舆论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问询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拒保出租车交强险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分局对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