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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我们平时做收并购,用的最多的模式无非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偶尔用用增资入股,而另外一些模式却是很少用到或者谈到的,比如资产划转、公司分立、作价入股等等。


资产划转交易路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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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契税的处理没有疑义,但增值税的处理目前还有些不太明确。


细心的朋友发现财税【2016】36号文中所谓的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其实并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划转这种模式。


所以资产划转模式中对增值税的处理其实是含糊不清的,各地都有不同的执行口径。


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A公司在把土地划转至全资子公司B的过程中,契税免征,土增税还是要征收的(若没有增值,则不征收)。


而对于增值税,有些城市可以不征收,并且开具“增值税不征税”发票;而有些城市则需要征收。


因此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要不断和当地税局进行沟通确认,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在测算口径上相对保守一些,按缴纳增值税处理。


虽然划转过程的纳税主体为A公司,并非收购方C公司,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A公司的交易成本往往是需要C公司来承担的,因此C公司如果把划转过程中或有的增值税也纳入到测算当中,仍然可以算得过账,那往往是更加安全的。


否则在前期按不征税考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要求征收增值税了,那就产生投资偏差了。


按多少增值税来预估呢?按9%来预估,即按资产净值*9%来预估增值税。假设目标地块原值10个亿,那么我们就要保守预留10亿*9%=9000万的增值税。


如果后期税务机关不认可划转不征收增值税事项,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增值税不征收发票不可用,而导致B公司无法进行土增税及所得税抵扣,从而造成极大的税费损失风险,这是一个致命风险,就因为这一点有可能就导致项目的失败。


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还是要反复和税局落实开具的这个增值税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作为项目公司后期开发过程中的税前抵扣。


另一方面要和A公司谈好,一旦后期出现不可税前抵扣的情况,则需要A公司进行补税重新开具可税前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协议中约定清楚最好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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