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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感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心得)


案情简介


原告贾某系原石家庄市桥东区XX五金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KBG线管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XX公司工程所在地XX城中村改造XX国际贸易城布管施工项目供应线管材料;同时约定,被告XX公司支付预付款30万元,2015年年底结清所有货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30万元,原告贾某在合同履行期间陆续向被告琨垒公司供货总计720000元。2017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进行对账,经对账被告琨垒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23000元,原告与被告对账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琨垒公司找各种理由始终不予给付。


律师分析


办案感悟


律师办案要掌握多方面的知识,本案虽然为合同纠纷,但是在起诉时运用了公司法的“一个公司”的规定,顺利的让XX公司的股东承担了还款责任,增加了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原告贾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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