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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要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可以到供货企业的开户银行)


广州铭词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1MA59E7FR6U):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56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6月18日对你(单位)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能力,没有进行实质经营的情况下,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6977885至06977889,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412152至09412156、22732592至22732616、22737616至22737633、23010718至23010722、09412157至09412171,金额合计7,121,867.15元,税额合计1,210,717.33元,价税合计8,332,584.48元(其中包含15份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412157至09412171金额合计1,422,881.85元,税额合计241,889.90元,价税合计1,664,771.75元),已申报虚开金额5,698,985.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防伪税控系统导出的认证抵扣数据、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至12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的增值税申报表;(3)广州市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4)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你单位对公帐户银行流水;(5)你单位水电、社保使用记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月至3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3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行为。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6977885至06977889,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412152至09412171、22732592至22732616、22737616至22737633、23010718至23010722,金额合计7,121,867.15元,税额合计1,210,717.33元,价税合计8,332,584.48元的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5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5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经常会有人咨询:“税务局通知我们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核查,我们应该怎么办?会有什么后果?”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果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知晓的几个问题。


一、税务局什么时候会通知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在查处A企业后,如果定性A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会对A企业的下游企业,即收到A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B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时,B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就会向B企业下发相关文书,通知B企业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对B企业开展核查。


二、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理?


税务机关会先对企业进行调查,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恶意接受虚开发票。如果受票方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主动联系开票方或中间人开具,或虽不是其主动联系,但有证据证明受票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票是伪造、变造、非法取得而受让,认定受票方属于恶意接受虚开发票。按取得发票的目的,分四种情形处理。


(1)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对外虚开发票牟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对外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偷税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受票方存在虚开发票所对应的真实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处理,在追缴税款的同时从轻处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票方不存在虚开发票所对应的真实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处理,在追缴税款的同时从重处罚;


(4)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不属于前三种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善意接受虚开发票。虽然严格来说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中的规定的情形很难同时满足,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购买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且货物交易行为真实、发票内容一致,资金结算相符,一般来说,也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定性善意取得的的情形,纳税人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行税额或出口退税。如果不能重新取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不加收滞纳金。


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已经进行抵扣,则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不存在真实交易,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且支出已经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或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四、如果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五万元。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是指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是指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2、逃避缴纳税款罪


企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进行行政处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企业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逃避缴纳税款立案追诉标准是五万元。


另外,企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再次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立案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五、企业如何避免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正确认识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部分企业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税负过高,此时,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应设法做好筹划来降低税负,而不是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交易前做好尽职调查。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供应商提供的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5、做好资料留存以备查。企业应保存相关资料,防止发票出现问题时,可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同时可以向供应商追究相关责任。企业应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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