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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开户行(投资公司银行开户)

案例故事


客户购买银行网点基金亏损引投诉


法律分析


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第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不得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本案例中,Y银行在此次基金营销过程中,已按规定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及明确的风险告知,不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形。客户关于银行理财经理未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情况提供合理的理财建议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案例启示


完善基金宣传材料,完善《风险揭示书》


为减少类似投诉的发生,避免银行在基金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除要求理财经理在营销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外,建议商业银行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基金宣传材料,确保营销材料合法、合规,降低投资者以知情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投诉的风险。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出现诸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3.理财经理应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对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坚决杜绝夸大收益或隐瞒产品重要风险的情况发生,避免虚假宣传或欺诈营销的法律风险,做到合理合法营销。


互动问答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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