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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伪造银行开户业务回单(伪造银行交易明细和电子回单)

银行进账单假的,银行流水假的,银行回单假的,账面不记录,账也是假的,最后银行出具的询证函也是假的。试问:到底还有什么是真的?









现场检查发现


IPO企业伪造银行回单、篡改银行流水!


受行政处罚!3年不受理其IPO




2020年4月24日,证监会通报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情况。通报显示,共计84家企业被分类处理,其中,1家企业被移送稽查调查处理,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12家企业被出具警示函;48家企业被审核重点关注、督促整改会计处理等;23家申请撤回企业被予以终止审查处理。




对1家企业移送稽查调查处理,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该企业已撤回申请终止审查,主要存在如下问题:2016年-2018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购验收单、领料单缺失,劳务采购未能提供劳务费用明细,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





经查明,绿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周军时任绿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同时为江西林科龙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科龙脑)的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林科龙脑为绿巨人的关联方。


2016年绿巨人与林科龙脑发生资金往来26,053,724.70元,该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净资产的8.54%。绿巨人通过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修改对手方名称、篡改银行流水等方式,隐匿与林科龙脑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绿巨人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披露。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存在虚假记载


(一)以跨期调整项目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绿巨人通过将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769,521.89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0.15%。


2018年,绿巨人通过将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将未完工的项目提前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58,057,154.85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5.10%。


(二)以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方式虚增利润


2016年至2018年,绿巨人通过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篡改银行流水的方式,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虚减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而虚增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1,619,230.00元,虚增利润580,961.5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05%;2017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4,693,607.25元,虚增利润1,454,668.07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21%;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39,561,343.23元,虚增利润6,334,145.62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3.72%。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黄烈坚、徐涛、曹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陈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其实伪造银行回单、流水的案例不止一例。银行询证函也会被伪造!





资金占用,伪造银行对账单、询证函,


上市公司被罚60万!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华仪电气通过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实际控制的乐清市合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及部分员工个人账户走账,通过多道划转,最终将上市公司资金转至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3.2亿元,余额11.41亿元。其中,2017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52亿元,期末余额2.52亿元;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33亿元,期末余额6.56亿元;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7.35亿元,截止调查日余额11.41亿元。迟至2019年11月25日,华仪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披露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华仪电气及其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10.875亿元。其中,2017年担保发生额2.58亿元,2018年担保发生额8.295亿元。2019年底至2020年初,华仪电气合计7.37亿元结构性存款因提供担保被银行强制划转。


三、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2018年及2019年,华仪电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其中,包含于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2.36亿元,其余用于华仪电气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华仪电气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2018年年度、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东海证券披露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使用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显示:




公司募集资金在2018年、2019年存在严重的违规占用问题,公司通过提供伪造银行对账单、蓄意隐瞒并违规占用募集资金,截至目前2.99亿元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东海证券现场检查报告称,违规占用的募集资金虽然实际上已被公司违规转出,但仍体现在公司提供的伪造银行对账单上,亦显示在会计师的银行询证函回函上。






通过对华仪电气募集资金的专项现场检查,东海证券认为: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超出实际余额11,200万元,上述资金实际上已被公司违规转出,但公司提供的伪造银行对账单并未体现上述交易,也未进行账务处理,且会计师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显示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即为其对外披露的期末余额。


2、2018年公司共违规使用募集资金3.07亿元,已归还1.95亿元,期末尚未归还募集资金1.12亿元。


3、2019年1-9月公司共违规使用募集资金18,700万元,均未归还。上述违规占用金额实际已被公司转出,但公司提供的伪造银行对账单并未体现上述交易,也未进行账务处理。


4、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已于2019年9月12日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合计1.9951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持续督导人员通过核对公司提供的银行进账单与至银行打印的对账单,发现公司提供的银行进账单系伪造的进账单,公司2019年9月12日实际并未归还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合计金额为1.9951亿元。


伪造银行进账单、流水等,处罚是否太低?



伪造的银行进账单进行入账


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8年8月8日宁夏证监局官网披露了一份警示函。




此问询函事关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伪造银行进账单 一事。




2014年,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相关方存在债权债务为由,将应付给关联方及第三方的货款、工程款等合计2000万元直接转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是账务处理中使用了伪造的银行进账单进行入账。




宁夏证监局决定对时任法人王某某及副总经理姚某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对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宁夏证监局


关于对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4年9月,你公司以相关方存在债权债务为由,将应付给关联方及第三方的货款、工程款等合计2000万元直接转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是账务处理中使用了伪造的银行进账单进行入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相关账务进行处理,并于2018年8月24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18年8月8日




宁夏证监局


关于对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某、姚某


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某某、姚某:




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4年9月,你公司以相关方存在债权债务为由,将应付给关联方及第三方的货款、工程款等合计2000万元直接转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是账务处理中使用了伪造的银行进账单进行入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王某某系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姚某系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并自2015年12月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来,未对上述伪造银行进账单行为进行核查及改正,未勤勉尽责,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提醒你们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勤勉尽责,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18年8月8日




当然除了伪造银行进账单、银行流水、回单等,最后银行出具的询证函也可能是假的!





银行出具虚假银行进账单、询证函,


被罚40万!










对于伪造银行流水、询证函等关键财务证件,处罚是否太低?以至于企业甚至IPO企业纷纷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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