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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银行征信怎么办(公司法人银行开户需要查征信吗)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银行征信记录问题。


银行征信记录关系到我们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比如贷款买房时,如果银行征信记录有误,我们不仅要解决这个事情,而且要依法解决。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施行)之规定,如果我们认为银行征信记录有错误,我们可以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银行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处理情况将予以记载。


如果我们认为银行以及其他信息使用方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比如该消除的不消除、不当限制贷款等,我们可以向人民银行投诉。


当然,核查和处理都有时间限制——30日。


如果上述异议、投诉都解决不了,那就只有提起诉讼解决了。



《民法典》实施以前,因消除银行不良征信记录为由提起诉讼,案件事由主要是名誉权纠纷,其次是合同纠纷。


因为当时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这个案件事由。


当时将消除银行不良征信记录作为名誉权纠纷处理也是有道理的,毕竟人人都有信用评价。


说一个人讲信用是对这个人的好评,说一个人不讲信用可以说是对这个人的差评。


信用可以视为人格权的一部分,错误评判导致一个人的信用降低属于侵犯名誉权也就说得过去。


但仔细分析,你会发现:征信看似是对信用的评价,实际是对个人信息的记录而已,且征信系统是封闭的。


比如逾期记录并不会公开发布,不良征信记录又很难与名誉权损害相契合。



好在,《民法典》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在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至此,消除银行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请依据不再模糊不定。


此后如遇到此类纠纷,在异议、投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可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解决。


对了,最后提一句,不良征信记录只保存五年是有明确规定的。


要是确实疏忽大意引起逾期还款这类不良征信记录,等个五年也就没了。


“坑”意味着法律风险,有人挖坑、有人踩坑,而「无坑法律」负责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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