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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期货税务筹划(大宗减持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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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金融机构,需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相当于中国版的《统一报告标准》(简称“CRS”)。


在国内,首先被调查的是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高净值人群。根据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近期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6年,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有158万人,预计到2017年底,这一人群的数量将达到187万人。


调研数据表明,高净值人群中拥有境外配置的人群占比由2011年的约19%上升至2017年的约56%。对于这些富豪来说,纳税倒在其次,他们最担心的是其海外财富的公开,以及可能随之而来的对资金违规出海的清算。过去,国内很难掌握居民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只能眼睁睁看着富豪们的海外收入游离监管,而管理办法实行后,中国将对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筛查,不论金额大小,个人和企业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清楚掌握。


属于规定的金融机构


  •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 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信托公司;


  •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不属于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财务公司;


  • 金融租赁公司;


  • 汽车金融公司;


  • 消费金融公司;


  • 货币经纪公司;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


新增规定


关于某一机构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应依据该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法律来确定。如果该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没有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因为没有其他可适用的规则,所以应依据机构账户所在地的法律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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