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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法人股东吗(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的法人是同一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为一个自然法人人或者一个法人,在缺乏股东相互制约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是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股东。《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股东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可以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推定其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一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如何证明其与公司无财产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由此可见,为了保证一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我国《公有限公司司法》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吗,防止公私财产混同,避免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和同时,第有限责任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可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日常财务、会计管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法人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且所提交凭证足以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其与公司无财产混同,但该债务形成于该股东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一之前,股东是否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仍是肯定的。前文已述,一人公司股东在担任股东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存在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行为,而上述行为的发生同一对公司债权人均产生实质损害,并不因债权形成时间先后有所不同。法人股如该股东在该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已是该公司股东,其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应当是知晓的;若非如此,其作为该公司股权的唯一受让人,在其受让股权后,该公司债权债务也即发生概括性转移,法人即使对于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如约定现股东对吗受让股权前的债务不承担责是任,亦只能发生对内效力,而该约定无法成为股东作为该公司的一人股东不承担对外责任的理由。也就人和是说,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是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而并非债务形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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