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支出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标准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个人所得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捐赠总扣除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捐赠定:“五支出、对税前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扣除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个人税前扣除税前。”
因此,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个人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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