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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分公司可以非独立核算(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可在异地)


问:


我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在异地成立分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分公司需要填写《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如下图:



请问:此处的独立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什么意思?当地税务机关说如果填写独立核算,分公司就视同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异地,在当地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这样的吗?


小编(ID:gd20170803)答:


1、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说的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两种组织方式。


2、独立核算的意思是,某一会计主体对其资金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这些单位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3、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通常是指独立核算的驻外独立会计主体下设的内部会计主体,它们通常没有银行账户,不单独设置账分公司套,不设置会计部门和人员。由上级单位拨给运营资金,从事业异地独立核算务活动的支出由上级单位报销,收入上缴给上级单位。


4、一个独立核可在算的单位下面可的以有多个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比如企业驻外地的办事处、商可在业企业下设的门店,建筑业企业下设的项目部,工业企业下设的销售部等,都有可能是非可以独立核算的单位。非


5、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驻外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企业对某一内设会计主体,既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还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在两种模式中转换。


6、从税法的角度看,总分机构中的总机构,大体对应会计法中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因此,新设立的总机构,均应选择独立非核算模式。


7、你单位在异地成立的分公司,属于税法中的分支机构,选择何种核算模式完全取决于你单位的管理需要,现行财税政策并核算单位无强制性规定。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非独:「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可以注册地在境企业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外埠人资格的营不可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资格不可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汇外埠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无关。


9、因此,你单位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异地分公司的核算模式,但无非独论核算单位选择何种方式,均应当在法人层面汇总计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应当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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