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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版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批发(版权中心著作权登记)

前言:从判决案例中学习生活技能,有些人能从下文中学到保护自己的方法,有些人学到的是违法的途径,器本无罪,人心使然。




一、看看专业的人是如何取证的。






二、ktv包房一天的版权费多少。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为12元/天/包房,辽宁地区至今收费标准为9.2元/天/包房




三、不懂法多么可怕。




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提供证据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版权登记7民初295、308、313、315号民事判决书四份。证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与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发生同时期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所作的一兴城审判决赔偿数额仅为33000-35000元,并且在葫芦岛市内比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位置好、规模大的鑫图兰朵音乐会所赔偿数额为33000元,一审判决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高。批发证据二、拘留通知书一份。证明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的经营者于2021年2月17日被兴城市公安局拘留,说明著作权一审开庭时,版权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四份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我国并不是实行判例法,上述判决也是根据每个登记案件的不同情况所作出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二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联性也不认可。本案的上诉人是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即便存在拘留的情况,也中心可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庭。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四份判决书所涉案件与本兴城案系类案,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相互参考。关于拘留通知,即便经营者一审被拘留,也可授权他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亦版权未因经营者未出庭一节加重当事人责任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本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以下内容篇幅较长,心急者可忽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住所地葫芦岛市兴城区兴海南街86号




经营者:李连友,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刚,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馗哲,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版权登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不服一审判决,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侵权证据属于单方证据,收集方式违法,不应被采信。第二,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且数额过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一审原告,未提供自己损失的相关事实,除了支付公证费一千元,并未因此造成过多损失,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的案涉歌曲属于购置设备时随机所带,现已全部删除,并未造成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损失,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也未因此获利;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位于兴城市,属于县级市商场内,经批发营时间随商场营业时间(21:30关门),经营时间较短加上新冠影响,属登记于负债经营,赔偿数额较高,应当参照同一时期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比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经营规模大的多的企业,判决33000元较为合理。故一审事实不清,赔偿金额过高,请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辩称,第一,本案中在案涉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播放被诉作品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作品完全一致,其行为侵害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涉案作品放映权等著作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审已提交了音乐作品,侵权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已充分证明了侵权行为,如果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属于自己放弃了抗辩权利。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截至目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有会员120多家,管理作品总数近16万余首,基本中心涵盖了不同规模KTV经营者为了经营而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的所有歌曲,KTV企业作为多年专门从事该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其存储放映的海量作品均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管理的。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年均向KTV企业发送缴纳版权费通知,而企业却未缴纳版权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属于故意侵权,性质十分恶劣,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因客观条件限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仅对侵犯自身权利的200余首作品放映权的行著作权为进行了取证,但足以推定KTV企业为达其目的而使用了几乎所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歌曲。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发布的1号文件规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为12元/天/包房,辽宁地区至今收费标准为9.2元/天/包房。再结合企业的经营时间、地段、主观恶意等情形,一审判决金额并无不当,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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