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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标准(辽宁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辽宁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


  一、财政部纳税 税务总局202缴纳0年第8号个人所得税公告中“对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工商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个体,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辽宁的规辽宁省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三、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核定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四、按季申标准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工商户年1月1日起执税率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标准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征收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个体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五、疫情期间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税务机关缴纳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率停(复)辽宁省业手续,取消实地核查和资料封存(解封存)要求。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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