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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打印(公司章程怎么弄)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可以一百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例行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 本打印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 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赁、购买或其他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行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正常业务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单笔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董事会批准,在 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其中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 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和处置除外)和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外),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30%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本行另行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形式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形式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本行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五)、(七)、(八)、(十)项所述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且应当采用无怎么弄记名投票方式由董事会2/3 以上董事通过。 本行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七)、(八)、(十)项所述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且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董事会2/3 以在哪里上董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三农委员会及信息科技战略与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且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三农委员会、消费者权益公司保护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中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工作日。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 (一)负责制订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


(二)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信息科技战略规划与发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信息科技、信息科技风险和信息科技审计年度报告,授权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


(四)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落实董事会批准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分解战略目标,督促职能部门落实实施;


(七)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负责制订本行风险控制、管理的战略目标;


(二)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二)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三)决定总体风险管理的策略,确定总体风险限度; (三)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评估;


(四)审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 (四)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向本行提供风险状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 (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四)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五)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负责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七)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负责制定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九)负责监督、评价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


(十)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信息科技战略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章程定与本行总体业务发展战略和政策相一致的信息科技发展战略,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组织落实董事会批准的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分解战略目标,督促职能部门落实实施;


(三)制定信息科技预算,掌握信息科技建设进程及费用支出,按照本行招投标制度,制定严格的信息科技建设项目的招投 标管理;


(四)负责全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掌握信息科技风险,建立信息科技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措施。


(五)完善信息科技内控建设,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创造良好内控环境,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确保管理、生产、维护的有效分离;


(六)建立信息科技风险定期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路线;


(七)负责本行所有业务系统的风险管理,建立各项业务信 息的分级授权机制、保护机制与应急机制。建立客户信息、本行管理信息等保密机制;


(八)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系统建设管理机制,完善项目审批流程,审议职能部室提交的项目建设申请,并报董事会、行长室批准;


(九)负责信息科技其他相关工作。


(新增)


第一百六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行金融消费张家港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张家港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监督、评价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


(三)审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根据本行现有资本净额和经营情况,本行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第一百六十二条 根据本行现有资本净额和经营情况,本行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也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采取孰低原则,取两者较小值,下同)1%(含)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含)以下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也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在哪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不含)以上,且占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不含)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不含)以上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不含) 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0%的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行设行长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行设副行长共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设行长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行设副行长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 (二)检查本行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打印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八)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九)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九)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十)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十)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十一)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十一)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十二)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十二)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十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除以上规则外,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公司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百零三条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的方案; (二)负责拟订对本行经营决策、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方案,提交监事会或监事长批准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三)根据监事会的授权,在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时,拟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与本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定期报告的编制和重大调整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董事、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


(六)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


(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百零四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研究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的人选;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行董事、监事怎么弄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百零五条 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节 公告


本行指定《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本行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本行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本行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并获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并获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行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行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章程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新增)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五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新增)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 释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六十条可以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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